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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林某某、邓某2分家析产纠纷

时间:2023-03-03 15:03:14

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710                  

法院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雅名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

业委员会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分家析产

二、案例正文采集

肖某某与林某某、邓某2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肖某某系邓某2之前妻,邓某1系二人之子,系未成年人,林某某系邓某2之母,肖某某与邓某2于2002年登记结婚,两人于2008年离婚。

2007611日,管委会与林某某、邓某2、邓某1一户三人签订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安置三人两套房屋,其中套一,套二各一套。

2007612日管委会与林某某签订协议,因肖某某系被安置对象邓某2的配偶,且户口在被征地单位,允许其购买一套42平方米的住房,支付的购房费为25200元,购买的平方并入其2007611日与管委会签订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一并安置。其自愿将肖某某购买平方并入自己原安置的面积中组合套型,将原选择套一房屋一套、套二房屋一套变更为套一房屋二套,套二房屋一套。根据本协议,肖某某 2007613向管委会支付25200元,对方向肖某某出具了盖有东方公司(股东:区金融和国资工作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到肖某某购房款25200元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肖某某根据协议所购房屋并入林某某为户主的一户统一安置。后该户共安置了3套套一、1套套二的房屋分别登记在林某某、邓某2、邓某1三人名下,邓某1名下共有两套套一的房屋,其中一套就是2011年在肖某某向林某某等人补了4.9万元后林某某、邓某2明确该房屋归肖某某。肖某某得知该房屋登记情况后,要求将约定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被拒绝了。肖某某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我们考虑到诉争房屋在肖某某未成年的儿子邓某1名下,基于母子亲情,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联系肖某某的前夫邓某2,邓某2认为诉争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就是儿子的,不影响肖某某使用房屋,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未免夜长梦多,我方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该诉争房屋归肖某某,其他房屋归林某某、邓某2、邓某1所有,要求林某某、邓某2、邓1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诉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代理意见】我们认为本案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安置的四套房屋中是否有肖某某的份额,若有,随着肖某某与邓某2婚姻关系的结束,通过分家析产明晰房屋产权归属,消除隐患,更好的维护肖某某的权益。我们调取的协议及肖某某出示的收据等等证据均显示诉争房屋归肖某某,我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一、确认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号的房屋归原告肖某某所有。

二、被告林某某、邓某2、邓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肖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025元,由被告林某某、邓某2、邓某1承担。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肖某某与林某某、邓某2、邓某1仅对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号的房屋归属存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其余三套房屋的权属未提出异议,且案涉四套房屋均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故本院仅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处理。根据肖某某提交的《协议》可知,肖某某系被安置对象邓某2的配偶,且户口在被征地单位,根据当时政策允许其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42㎡的住房,支付的购房费为25200元(因为一次性付款,可少支付50%的购房款),购买的平方并入林某某2007611日与成都市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签订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一并安置,肖某某也按照《协议》、《征地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购房费用。因此,案涉争议房屋可以明确系安置给肖某某的。邓某1抗辩称,肖某某应向其支付安置房屋实际面积多出合同面积的11㎡的购房款,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肖某某购买,虽然时间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但是林某某、邓某2、邓某1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收房时因案涉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大而向拆迁部门补交购房款,且邓某1亦未对其主张提出反诉请求,故邓某1的该项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肖某某主张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林某某、邓某2、邓某1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有适合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肖某某分得的房屋登记在其子邓某1名下,肖某某并无其他房屋,收入一般,分得的房屋就是其基本的生活条件,若不积极主张权益,将希望寄托在儿子孝顺上,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结语及建议】

个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主张权利保护。